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法专题精解   

行政赔偿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23-07-21   浏览次数:10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目录】连带责任;平均承担责任;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责任承担;第三人行为侵权责任;不可抗力;精神损害抚慰金之“造成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赔偿标准;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直接损失;侵犯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第35条);侵犯财产权利(第36条);驳回原告行政赔偿请求情形(32条)

文章摘要2:

目录

连带责任 回目录

1.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

A.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个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均承担责任 回目录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责任承担 回目录

1.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三人行为侵权责任 回目录

1.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又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回目录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未能及时止损或者损害扩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之“造成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 回目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6个月;

(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10年以上;

(2)受害人死亡;

(3)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4)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赔偿标准 回目录

1.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1)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2)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回目录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1)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2)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2)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4)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5)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直接损失 回目录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1)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2)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3)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4)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侵犯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第35条) 回目录

被告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

(1)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

(2)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财产权利(第36条) 回目录

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1)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2)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

驳回原告行政赔偿请求情形(32条) 回目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1)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2)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3)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4)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个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又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未能及时止损或者损害扩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二)受害人死亡;

  (三)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四)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三十条 被告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案件中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48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取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有三个:(1)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2)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有三个: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王××主张受损的权益为其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在一审庭审及本院询问过程中,王××均认可承包土地上的树木由山西省黄河石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铲除。因此,虽然渑池县政府颁发给渑池河务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但是王××承包土地上的树木被损毁,并非颁证行为所致。渑池县政府的违法颁证行为,并不必然造成王××财产损失的结果,因此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王××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侵权的民事主体主张权利。侵权的民事主体实施树木铲除行为可能是基于对渑池县政府颁证行为的信赖,因此,在其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后,亦可向渑池县政府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948号

【裁判摘要】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征收史××等5人集体土地的行为,系因违反听证、公告等法定程序被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故该征收行为并未直接对史××等5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案涉征收土地批复仍具有法律效力,郑州市政府违法征收土地行为并不影响史××等5人依法享有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史××等5人以郑州市征地行为违法请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