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及家庭成员间行为准则
文章摘要:
(2)《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文章摘要2:
概述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仅是婚姻家庭倡导性条款,不具有司法上可诉性 回目录
1.体现的是德治德结果;
2.并非法定的权利义务。
3.不具有司法上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收养基本原则 回目录
1.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买卖未成年人: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收养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