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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及家庭成员间行为准则

更新时间:2021-10-02   浏览次数:3270 次 标签: 可诉性 D1043 D1044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收养的基本原则】

文章摘要:

(1)《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述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仅是婚姻家庭倡导性条款,不具有司法上可诉性 回目录

1.体现的是德治德结果;

2.并非法定的权利义务。

3.不具有司法上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收养基本原则 回目录

1.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买卖未成年人: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收养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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