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
文章摘要: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的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婚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文章摘要2:
【注解2】《民法典》第1053条、第1054条规定,可撤销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而不能通过行政程序撤销。
概念 回目录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的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婚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 回目录
1.胁迫构成要件:
(1)须有胁迫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
(3)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有因果关系。
2.可撤销婚姻申请撤销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受胁迫结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
(1)1年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1年除斥期间的起算:
A.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B.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后1年内提出。
【解读】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等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回目录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申请撤销请求权人:只能是另一方当事人。
3.请求撤销婚姻1年除斥期间: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撤销程序 回目录
1.可撤销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宣布撤销婚姻。
【解读】
(1)原《婚姻法》第11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或者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可撤销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而不能通过行政程序撤销。
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 回目录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1)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民法典新增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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