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共同特征 回目录
1.都具有婚姻登记形式;
2.都缺乏法定结婚条件,都属于违法婚姻;
3.都是经宣告后自始无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 回目录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形成原因、请求权人、请求权的持续时间等方面存在区别:
1.形成原因不同:
(1)无效婚姻是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公益性要件)而形成的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缺乏结婚的私益性要件即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1)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
(2)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由受胁迫一方或者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当事人行使。
(3)请求权持续期间不同:
A.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之前任何时候提出;
B.可撤销婚姻存在1年的除斥期间。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 回目录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都是经宣告的自始无效,即自无效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
(1)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2)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除外。
(3)对于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当事人所生子女应当认定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规定。
4.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送达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5.无效婚姻被判决宣告无效之前、可撤销婚姻被撤销之前,一方与他人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
6.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