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关系内容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述 回目录
夫妻之间享有以下的人身关系:(1)夫妻平等权,(2)夫妻姓名权,(3)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平等权 回目录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包括人身平等和财产平等;
2.强调人格独立和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对等。
夫妻姓名权 回目录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人身自由权 回目录
1.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2.【民法典删除】夫妻双方都有施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义务。
(1)夫妻扶养义务是具有状态性、持续性的法律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
(2)夫妻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3)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
A.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B.无共同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当由扶养人的个人财产负担。
4.配偶继承权:配偶继承权是指夫妻由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法律依据: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生存一方是否再婚影响)。
(2)具体内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住所(家庭身份)选择权: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
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8.生育权:
(1)妇女享有生育权(生育子女、不生育子女)。
(2)男性的生育权法律未规定,应倾向于保护妇女的选择权。
9.夫妻同居权利义务:
(1)原《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原《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实际上是将违反同居义务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 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 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共同承担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 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