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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更新时间:2021-10-03   浏览次数:3378 次 标签: D1060 【日常家事代理权】

文章摘要: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而向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2)《民法典》第1060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而向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

2.《民法典》第1060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性质 回目录

1.具有身份的法定性: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不以明示为必要。

2.只是便宜规定:仅限于日常事务范围,目的是适应日常家庭需要。

家事代理权法律特征:属于法定代理权 回目录

1.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即夫妻身份而产生;

2.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为交易行为时无须向第三人明示;

3.代理范围具有法定性,为日常家事范围;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夫妻二人连带承担、权利由夫妻二人共享。

家事代理权立法规定 回目录

1.原《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应当理解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有关的事务”)。 

2.《民法典》第1060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替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 

A.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

B.但是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 

②夫妻共有房屋善意取得:

A.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B.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宋艳敏与北京清华建筑工程咨询公司出资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夫或妻一方代理对方所为的处置重大资产或承担巨额债务的行为是否当然有效?

【要点提示】夫或妻代理其配偶所为的重大债务承担行为或者转移其配偶所有的巨额财产行为,并不是当然有效,因为此类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家庭事务必需的范围。此时,应当结合其配偶是否追认以及交易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等因素进行认定。

【家事代理权解读】

①家庭日常事务的基本内容是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务,该事务的范围主要以家庭生活开支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包括了普通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以及家庭佣工等方面。不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亦具有一定灵活性,随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收入、家庭资产等不同,其范围也略有不同,同时,婚姻生活地的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家事的范围也有影响。

②一般情况,下列事务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处分双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及重大价值的财产;处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

③本案邵广志的签字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行为。尽管邵广志代宋艳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会议纪要》已经超出了一般家事代理的范围,但是因为宋艳敏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可表明其对邵广志代理其处理购买清保双贤公司股份以及偿还清华建筑公司相关事宜的认可,并且宋艳敏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向清保双贤公司注入增加的资本金也使第三人清华建筑公司有理由相信宋艳敏赋予了邵广志代其参加2005年6月21日下午的会议以及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权利。因《会议纪要》中宋艳敏明确承认了尚欠清华建筑公司1062310元尚未支付,故其应当向清华建筑公司偿还欠款。

·重庆五中院判决何光旭诉吕凤全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名为借条实为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需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应由提出抗辩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裁判摘要】丈夫在未经妻子授权的情况下用他人欠妻子的退伙款抵销了其欠丈夫的债务2万元,该行为属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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