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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精人工授精子女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2947 次 标签: 人工授精 胚胎

文章摘要:

(1)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授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分为同质人工授精(AIH)、异质人工授精或非配偶授精(AID)。供精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由于使用的是第三人捐赠的精子,因此确定此类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远较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复杂。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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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授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分为同质人工授精(AIH)、异质人工授精或非配偶授精(AID)。

供精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由于使用的是第三人捐赠的精子,因此确定此类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远较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复杂。

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地位 回目录

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只能在已婚夫妇双方共同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异质人工授精。

1.我国原《婚姻法》未对此种情形下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已废止】 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1)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并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两个前提条件:

A.必须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B.该子女必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

(2)这里所谓“视为”(不是推定为),即是将不是当做是的法律拟制,不得以反证推翻。显然,供精人工授精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不容否认的: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人工受精,这表示夫妻均期望生育属于自己的子女,为尊重夫妻的意思及保护人工受精子女,在此场合亲子身分的安定、子女利益的保护应较真实血缘联系更值得保障,以免发生在夫妻反目时以争夺子女做为手段影响其权益。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意思表示:

(1)口头;

(2)书面;

(3)实际行为推定。

未经丈夫同意而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的地位 回目录

实际上,妻未得夫的同意或违背夫的意思所为供精人工授精的情形极为少见,但在实践中如果遇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此情形下,由于该子女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因而该子女仍属婚生子女。但由于缺乏夫之同意,因此丈夫可以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2.如果夫虽未同意妻实施供精人工授精,但在子女出生后明确表示承认或追认该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即表明放弃否认,因而丈夫的承认或追认应为否认权消灭的原因。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人工授精四种情形:

A.夫妻双方同意的同质人工授精: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B.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的同质人工授精;

C.夫妻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D.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的异质人工授精;

②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条件,不能依照该《复函》的规定认定为婚生子女。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期】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对其均负有抚养义务。

【裁判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子女,虽然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实施人工授精时,丈夫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该婚姻关系存现期间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

【裁判摘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无论是与夫妻双方还是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裁判规则】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沈新南、邵玉妹诉刘金法、胡杏仙监管、处置权纠纷案  

——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人体冷冻胚胎由于含有遗传信息,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在性质上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存在类型,属于一种特殊的物质存在。在夫妻去世、辅助生殖手术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将其遗留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赋予已故夫妻的双方父母,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又契合私法精神。但是,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

参考资料

[1].  夫妇人工授精喜得试管女 离婚后爸爸反悔拒认亲   http://www.ishenglaw.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