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权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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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权限制(又称为离婚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回目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只限制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即离婚胜诉权),不限制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或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
(1)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一般应判决不准离婚;
(2)适用所有婚姻的离婚一般规定: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非限制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3.限制例外:
(1)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2)重大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回目录
男方在女方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内(即哺乳期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1.只是对男方程序意义离婚诉权的时间限制,不是剥夺男方离婚请求权(不涉及准、不准离婚实体问题)。
2.对是否包括限制协议离婚婚姻法规定不明确。
3.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未发现女方怀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4.对于女方中止妊娠,婚姻法未加以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有妊娠事实”、“须按照计划生育要求”。
5.对男方离婚诉权限制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对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回目录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限制对象: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的被告不受限制);
2.限制条件:
(1)没有新情况;
(2)没有新理由。
3.限制期限:6个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规定是禁止性规定,男方起诉离婚的时间必须在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后,否则,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审判实践中,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如果允许男方在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起诉,很有可能在一审期间女方中止妊娠已届满6个月,此时如果法院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离婚,就与《婚姻法》第34条的立法目的相悖,且有可能导致该条规定形同虚设。所以,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发回重审阶段,只要查明起诉时女方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的,人民法院就应依据《婚姻法》第34条,驳回男方的起诉。
——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3期(总第600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 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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