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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辽民终502号

更新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9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辽民终502号
【裁判摘要】关于《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结论应否采信的问题。盘锦工行提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员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现场见证。”在5页样本中第23、24页只有调取人一人签名,且没有现场见证人。25、26、27页《辽宁九州司法鉴定所——笔迹样本提取表》的三页样本,只有两名在场人签名,而没有样本提取人签名。故该行认为样本8(五页),因没有司法鉴定提取人签名,系来源不明的无效的样本,鉴定机关依据无效的鉴定样本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经审查,盘锦工行提出异议的该几页签名,是《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样本”中的内容,即该几页仅属于鉴定“样本”,而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所说的“检材”,而“检材”系《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的内容。因此,该几页“样本”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盘锦工行的该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故案涉鉴定结论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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