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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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案件情形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限制再次起诉的对象是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被告则不受限制;
2.限制再次起诉的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对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限制;
3.限制再次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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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述规定可以简单概括为,两次离婚起诉间隔6个月以上。
②婚姻法对哪些情形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院裁量决定。
③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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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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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栽定能否作为六个月内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应如何处理?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栽定,是否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父母对于未完成从初中直升的职业教育的成年子女是否还需承担抚养义务?
【提示】撤诉后另一方对其进行骚扰的,可否在6个月内再行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人身保护裁定的适用
【裁判要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对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有效预防家庭暴力,成为法院需要重视并予以解决的课题。以人身保护裁定的方式来预防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是法院进行能动司法的有益尝试,具有积极的探索价值和实践意义。
【裁判规则】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的6个月内,原告以被告在此期间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再次起诉,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故不属于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原告在此期限内再次起诉离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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