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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36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文章摘要2:

【注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1)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2)《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8.《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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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司法解释条文含义 回目录

1.“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依法解除和终结,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对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未处理或者部分未处理;

3.“未处理”、“未涉及”是指:

(1)协议离婚时,该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在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是没有涉及、还是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中当事人反悔,均不影响当事人提起权利主张;

(2)诉讼离婚时,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意味着其所主张的争议财产在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中未做过处理,应当是一个新的诉讼;否则,应按照申请再审的条件审查处理;

4.“确属离婚时未涉及”是案件实体审理内容。

登记离婚后提起诉讼情形 回目录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对协议离婚中所有财产争议,仍然享有诉权;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的:当事人享有诉权;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离婚后提起诉讼情形 回目录

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处理债务的;

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共同财产不作分割的;

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

5.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公告判决离婚后,再出现的夫妻一方提起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对该财产诉讼适用的再审程序。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回目录

1.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只有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才能解释的规定,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其他原因在判决时未涉及这些财产,或者法院在调解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调解而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这些车财产,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财产发生纠纷的,只能申请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错误(“一事不再理”原则)。

②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应为减少诉讼费用而故意漏报部分财产,往往会给对方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

③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的财产分割不同:

A.不应按一般财产案件收费;

B.管辖上仍是基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而引发的诉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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