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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2765号

更新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5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大广源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签订的两份《商混供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为:完成基础混凝土施工,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50%,结构封顶并完成全部混凝土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到混凝土结算总价的80%,剩余货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付清。上述合同虽然约定了分阶段支付货款,但每个阶段均设定了付款条件,即付款时间并非固定,而是取决于每个付款阶段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特征并不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所签《商混供货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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