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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申报义务

更新时间:2023-03-18   浏览次数:683 次 标签: 如实告知义务

文章摘要:

年龄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事项。

文章摘要2:

【注解】寿险中的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1)危险保险费——根据每年的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2)储蓄保险费——投保人的储金用于积存起来作为责任准备金(即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存放在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最后以保险金的行使给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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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事项 回目录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1)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

A.《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1】适用条件——(1)《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限于因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排除轻过失,且未告知的范围应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2)《保险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限制。

【解读2】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1)《保险法》第16条区分投保人故意(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和重大过失(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2)《保险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保险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1)补交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2)比例赔付——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加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年龄误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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