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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受益人

更新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614 次 标签: D1121【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变更受益人 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文章摘要:

【目录】受益人指定权归属(《保险法》第39条);受益顺序及份额(《保险法》第40条);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41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保险法》第42条)

文章摘要2:

目录

受益人指定权归属(《保险法》第39条) 回目录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1.投保人指定: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解读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行为无效(《保险法解释三》第9条第1款)。

【理解与适用1】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民法上属于须经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为,在第三人同意前,该法律行为未生效;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该法律行为不生效。所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可以认定为指定行为未生效。但在诉讼实务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的争议通常发生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此时,如经审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确实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尤其是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瑕疵已经不能补正,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受益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49-272页。

【理解与适用2】投保人指定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含义及形式|从防范道德风险及保护被保险人人格权的理念出发,受益人指定的同意权,应同时包括合同签订时的允许权和合同签订后的追认权,即未经被保险人事前同意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事后所承认;签约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签约后被保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该指定无效;事前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且被保险人死亡的,该指定也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49-272页。

【解读2】受益人争议处理(《保险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

A.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 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 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2.被保险人指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注解】有权指定受益人主体——(1)投保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被保险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顺序及份额(《保险法》第40条) 回目录

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为数人的:

(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2)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注解】(1)受益顺序——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2)受益份额——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的相同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份额。

【解读】保险事故发生前失去受益权的受益份额分配(《保险法解释三》第12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理解与适用】本条适用的条件|本条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部分受益人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权利由期待性质的受益权已经转化为保险金请求权,该权利属于既得权,此时如部分受益人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不适用本条规则。具体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形:(1)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死亡的,该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分配。(2)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可适用本条规则,由同一顺序的受益人分配,如没有同一顺序的受益人的,由在后顺序的受益人享有,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47-357页。

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41条) 回目录

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2.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解读1】受益人变更效力规则(《保险法解释三》第10条)——

(1)变更受益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对其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行为无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受益人的变更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无须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的批注不是变更生效的要件。批注只是对被保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一种证明。......从变更受益人的制度初衷来看,采取对抗要件主义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受益人,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即使不通知保险人也不影响在新旧受益人之间产生效力,没有通知保险人只是不能对抗保险人,保险人向原受益人给付视为其履行给付保险仅义务,新受益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原受益人向其返还保险金。......因此,通知保险人并不是受益人变更行为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90-306页。

【解读2】禁止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保险法解释三》第11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即取得现实债权,保险事故发生后禁止变更受益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情形(《保险法》第42条) 回目录

1.没有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解】约定的受益人以请求保险金时生存者为限。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读】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法给付作出遗产的保险金(《保险法解释三》第14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时,部分继承人持有保险单向保险人理赔后其他继承人再诉请保险人给付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下,只要提出理赔申请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持有保单,保险人即可向其支付保险金,而无须寻找被保险人的全部继承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而非遗产继承关系。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宝喜剧的前提,是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依据的实际保险合同。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被保险人有多少继承人等问题进行审查。获得保险金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性质上应为遗产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不得私自侵吞该部分遗产。未取得保险金的其他继承人可以向取得保险金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保单遗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如果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保单遗失的事实,保险人在此情形下支付了保险金,保险人仍然可以以此抗辩。但保险人需对其在支付保险金时有充分证据证明保单遗失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97-402页。

2.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读】推定存在继承关系的受益人先死亡(《保险法解释三》第15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理解与适用】从实务角度看,在处理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明确区别两点: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存在继承关系时,适用《保险法》同时遇难死亡时间的推定;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继承关系时,在对保险金定性时适用《保险法》同时遇难死亡时间推定,在确定遗产继承人范围时必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同时遇难死亡时间的推定......2.正确适用推定规则(1)在受益人是长辈,被保险人是晚辈,且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保险法》规定,都应推定受益人或者长辈先死亡。(2)在受益人是晚辈,被保险人是长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保险法》规定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此时应根据两者各自适用范围分别适用不同规则:①在确定保险金归属时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并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确定其受益人份额归谁所有;有其他受益人时,该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分配;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②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分配时,则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几个人死亡顺序进行重新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73-376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指定的受益人的人数及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未指定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四、如何确定受益人直接影响保险金的归属。实践中,受益人通常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于格式条款表述不够规范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实践中对于受益人的确定存在不少争议,《解释三》对此有无规定?

  答:我们在起草司法解释时注意到这个问题。实践中,保险格式条款约定的受益人通常采用法定、法定继承人、配偶等表述,实践中引发不少争议。《解释三》第九条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几种情形进行规定。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实务中存在未指定受益人以及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两种观点,鉴于这两种情形均可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予以确定,我们认为应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应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身份关系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来判断受益人?例如,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配偶”的,被保险人如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离婚并再婚,导致保险合同成立时的配偶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配偶不一致,此时应以成立时的配偶为受益人还是事故发生时的配偶为受益人,容易产生争议。我们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区别对待,以尽可能地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姓名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符合身份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例如,张三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约定受益人为配偶李四,后张三与李四离婚后再婚,配偶为王五,此时应以李四还是王五为受益人?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与姓名一致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关系与约定的姓名已不一致,故应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未指定受益人。

  九、目前,有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遗嘱来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解释三》如何看待遗嘱指定或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行为?
  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需保险人的同意。《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明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既然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单方自主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指定或者变更的方式,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可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可以在生前进行指定或者变更并通知保险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指定或者变更,待遗嘱生效后由遗嘱继承人通知保险人。当然,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需要遵循遗嘱生效规则,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才发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遗嘱变更如未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则指定和变更行为不产生效力。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二十八条(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分配)依据保险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二条规定,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死亡受益人的保险金分配顺序和分配份额有安排从其安排,没有安排的,则该保险金应在其他受益人之间平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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