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欠缺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1123 次 标签: 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

文章摘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文章摘要2:

【注解】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请求权)——(1)财产保险合同并不因欠缺保险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2)如果保险标的已经全部损失则合同应当终止;如果保险标的只是部分损失,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也可以选择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按照《保险法》第54条关于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后保险费退还的规定处理)。(3)如果保险人未就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将导致无法理赔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应当以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上应当承担相当于被保险人理赔成功所能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额);投保人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基于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目录

欠缺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后果(《保险法》第48条) 回目录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注解】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1)不具有保险利益意味着并未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2)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无权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也不应对未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24.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具备合法性、确定性和可用货币衡量三个条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上的既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等三类。

  财产保险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既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主要包括:

  (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2)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出质、留置的财产拥有的利益(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其他财产则不应认定有保险利益);

  (3)合法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4)财产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财产保险上的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既有权利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必须具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

  财产保险上的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证明自己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其对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具有法律所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被保险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予支持。

  27.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车辆实际所有人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据其对该车辆的所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起保险合同之诉,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如车辆挂靠)。应当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来确定诉讼主体资格。保险法规定有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赋予实际车主的诉讼权利。依据合同法,实际车主并非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无权依据保险合同主张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车辆保险中,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分离,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侵权案件中被法院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 车辆实际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相分离,以登记所有人名义进行了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登记所有人怠于主张权利的,车辆实际所有人有权作为原告对保险人提起诉讼。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登记所有人为第三人,以查明挂靠及被挂靠方认可实际车主主张权利的事实。(倾向性意见)

  28.当投保人以外的驾驶人向第三者实际赔偿后,投保人是否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实践中经常出现车辆驾驶人与车主(投保人)并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能为车主(投保人),也可能为驾驶人即直接侵权人,在此种情形下,怎样确定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若被保险人(如前所述此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实际未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直接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直接侵权人无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如果不赋予投保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权利的话,就会使适格权利主体处于缺失的状态,导致无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状况,这显然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故当投保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且实际赔偿款由驾驶人支付时,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但须经驾驶人同意。(倾向性意见)

  第三者意见认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29.套牌车的保险责任问题

  关于套牌车的投保人对套牌车投保的行为是否有效,要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套牌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分析。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正规汽车销售商处购买了汽车并持有汽车销售发票,只是未按相应的规定办理牌照,套牌上路行驶。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汽车享有物权,其对汽车本身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故其对汽车享有保险利益。其套牌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依此而认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享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如果存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套牌车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非法的形式取得汽车,如走私、盗窃。套牌车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套牌汽车不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应为无效。

  30.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违法取得或保险标的物违法时的保险责任问题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违法取得或保险标的物违法,保险人主张认定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善意取得的财产,被保险人主张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8.财产保险中的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应以其遭受的损失为限。

  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而未实际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的,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部分向保险人主张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以被保险人未获得的实际赔偿额或保险金额为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不论保险人是否主张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法院可依职权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具备合法、确定和可用货币衡量三个条件。保险标的不合法,不当然导致保险利益不合法。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上的既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等三类。

  财产保险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既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主要包括:(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2)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出质、留置的财产拥有的利益(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其他财产则不应认定有保险利益);(3)合法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4)财产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既有权利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必须具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1)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虽存在物权上的瑕疵,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其已具备了合法的物权;

  (2)保险标的物出险时虽存在物权上的瑕疵,但投保人实际占有该保险标的并具有经济上的利益,且投保人占有该保险标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四条(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范围为承保风险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贬值损失、交通费、误工费、违约损失等,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