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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317 次 标签: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危险程度增加

文章摘要:

【目录】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法》第49条第1款);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保险法》第49条第2款);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第49条第3、4款)

文章摘要2:

目录

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法》第49条第1款) 回目录

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1】保险标的风险已转移但所有权未变更登记时受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就如何理解《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转让”,起草过程中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前者认定应理解为“风险转移”,后者认为应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物权归属的规则保持一致。司法解释最终采纳了肯定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4页。

【注解】《保险法》第49条规定的保险标的“转让”,是指“风险转移”。

【解读2】被保险人死亡其权利义务由保险标的继承人承继(《保险法解释四》第3条)——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2】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司法解释正式发布稿有两点变化,一是删除了被保险人终止的情形,仅保保留了被保险人死亡的规则,即明确适用于被保险人是自然人而非公司企业等组织;二是删除了“除另有约定外”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76页。

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保险法》第49条第2款) 回目录

1.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注解】(1)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不必然导致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2)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仅限于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转让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不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参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第25条第2款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第49条第3、4款) 回目录

1.履行通知义务:

(1)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标的转让通知发出后保险人回复前保险责任承担(《保险法解释四》第5条)——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标的转让的通知发出后保险人回复前保险责任承担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本条适用于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反之则不适用。2.及时发出转让通知是适用的另一条件。......3.保险人在此空档期承担保险责任,仍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也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发出后,保险人回复解除合同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00-104页。

3.未履行通知义务免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25.保险标的转让后的保险责任问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主张自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起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转让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不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1.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

  2.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

  3.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

  4.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

  5.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2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再次进行明确说明为由主张格式条款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不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保险标的转让后使用性质等发生变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八条 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不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保险标的转让后使用性质等发生变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风险增大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保险合同变更问题

  第十条(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有权在三十日内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如果保险人在三十日内未及时作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视为其放弃法定权利。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受让人承担赔付责任。

  第十一条(新增保险费缴纳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选择增加保险费的,如在受让人缴纳新增保险费前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权扣除投保人未交付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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