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更新时间:2023-03-19 浏览次数:1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维护标的安全义务(《保险法》第51条)
文章摘要2:
维护标的安全义务(《保险法》第51条) 回目录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上一篇: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情形
下一篇: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