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保险费情形
更新时间:2023-03-19 浏览次数:1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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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保险费情形——(1)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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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2.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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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保险费率的厘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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