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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保险费情形

更新时间:2023-03-19   浏览次数:1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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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保险费情形——(1)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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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降低 回目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2.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保险费率的厘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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