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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

更新时间:2023-10-10   浏览次数:1874 次 标签: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 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共同原告 标的一致性原则 被保险人优先原则 保险代位追偿权

文章摘要:

【目录】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1条);不得行使代位权(《保险法》第62条);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协助义务(《保险法》第63条)

文章摘要2:

【注解1】保险代位请求权之仲裁或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力实行”内外有别“的规则——(1)保险代位求偿属于法定的债权转让,保险人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之后应受到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仲裁条款或者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2)但是审理涉及提单仲裁条款或者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时,则依据《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7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保险赔偿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就解决纠纷达成的管辖协议以及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
【注解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海陆有别“(海上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适用不同规则)——(1)因《海商法》第13章请求权引发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当按照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予以确定;(2)其他商业保险等则适用《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注解3】责任保险代位求偿权——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第7条。
【注解4】(1)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参考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2民终9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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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0条) 回目录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1)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读1】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注解】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移——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应当以自己名义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解读2】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2款)——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理解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人取得赔偿请求权之日或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开始起算。......如果认为因保险代位权属于法定债权转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备注:现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通知第三者的,诉讼时效从通知到达第三者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其法律效果也是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71-376页。

【解读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法解释四》第7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应予支持。

【注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性质为何并不影响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理解与适用1】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请求权及以何种方式行使。一致观点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人应作扩大解释,包括再保险人。至于行使方式上,倾向性观点认为,再保险遵循同一命运原则,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利益和义务上有着共同命运,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支付、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单独处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代位求偿权也应遵循该原则,原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后再摊回给再保险人,这也符合国际保险实务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39-141页。

【理解与适用2】能否向公法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核心的问题是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是仅限于私权利还是也包括公权利。倾向性观点认为,保险人代位请求权的基础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由此可以行使的主要是私权(包括代位提起诉讼的公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39-141页。

【理解与适用3】能否向第三者的担保人追偿。有观点认为,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担保权属于从权利,保险人当然取得该从权利。司法实务中存在采纳该观点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39-141页。

【解读4】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法解释四》第8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对于投保人能否成为保险代位请求权的适用对象,一直存在争议。司法解释基于以下理由确认投保人并不因其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而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一是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不受损失填补原则的限制;二是将投保人排除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对象范围之外,无明确法律依据且有失公允;三是将投保人从追偿对象中排除,可能会滋生道德风险,有损被保险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58-161页。

【解读5】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管辖(《保险法解释四》第12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理解与适用1】保险代位请求权的性质是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行使的是其基于债权转让与取得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应当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57-259页。

【理解与适用2】在具体适用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仲裁协议的适用。仲裁条款是否对保险人有效,实践中应当根据相关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区别对待:没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条款对保险人有效;存在涉外因素的,仲裁条款并不当然约束保险人。(2)约定管辖条款的适用。原理与仲裁条款一致,都要区分是否存在涉外因素。涉外纠纷中,管辖条款与仲裁条款都属于程序性条款,不属于保险人取得的实体权利,保险人不受约束。《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7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保险赔偿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就解决纠纷达成的管辖协议以及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没有涉外因素的纠纷中,应当严格依据本条规定,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对保险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48-252页。

【解读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程序规定——(《保险法解释四》第13条:

(1)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B.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理解与适用1】如何认定保险人已经实际赔付。保险人主张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提交其已经作出实际赔付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让单据、现金收据或其他证明。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只是明示保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协议书,是否出具协议书不影响保险人代位请求权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67-271页。

【理解与适用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途径与衔接。(1)被保险人未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已经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对全部损失的保险赔偿后,对第三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人,通过当事人变更保险人可以继续诉讼;(3)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未能填补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仍有剩余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行使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4)为减少第三人讼累,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优先原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已经提起诉讼的通知,以便法院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67-271页。

(2)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解读1】(《保险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理解与适用】1.被保险人先诉第三者再诉保险人不属于重复诉讼|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先起诉第三者,再起诉保险人的,不属于“同诉”。......2.被保险人再诉保险人限于实际获赔不足部分......被保险人未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损失如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或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可以就其未能获得实际赔偿部分向保险人或者第三者请求赔偿。但是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应以未获得实际赔偿或者保险合同约定为限,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就其未获得赔偿部分请求保险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31-437页。

【注解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构成要件——(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基础);(2)第三者损害保险标的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第三者对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损害事实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负责任之保险事故相同;(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先决条件);(4)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注解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范围——不得超过其实际赔偿金额的范围。

2.被保险人优先原则——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读】《保险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注解3】(1)被保险人优先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法》第60条第3款、《保险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保险法解释(四)》第13;(1)不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中均应当采用差额理论,被保险人得到充分赔偿前,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注解4】保险代位请求权之“标的一致性”原则——(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的赔偿内容必须与保险人所填补的损害具有一致性才能行使保险代位请求权;(2)第三者应赔偿内容与保险人所填补的损害不具有同一性则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不得行使代位权(《保险法》第62条) 回目录

1.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1)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2)被保险人为非自然人的——保险人对其“组成人员”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2.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 造成保险事故除外。

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协助义务(《保险法》第63条) 回目录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解读】被保险人未履行协助义务法律后果(《保险法解释四》第11条)——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协助义务的存续期间......妨碍行为并非仅针对既存行为而存在,所以,对于妨碍代位行为的认定,应持最广义见解。在保险给付之前,消极妨碍行为是不履行权利保全义务;在保险给付之后,消极妨碍行为则是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不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3-231页。

【理解与适用】扣减或返还相应保险金的数额范围|一是保险人的损失应当客观存在;二是被保险人未履行协助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损失范围不得超过代位请求的主张范围,即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也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补偿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3-231页。

【理解与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发生的相关费用本身就不属于保险代位请求权主张的费用范围,所以不能计算在本条的保险人损失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40页。

【理解与适用】保险人能否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协助义务为不真正义务,保险人可以据此主张减免保险责任,但不能将之视为侵权行为,向被保险人主张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3-231页。

【注解】被保险人如果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1条第3款规定相应扣减保险金(“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索赔权转移】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九十六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向受理该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以及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七条 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变更当事人或者请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海事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六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参加诉讼的,被保险人依此前进行的诉讼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保全或者通过扣押取得的担保权益等,在保险人的代位请求赔偿权利范围内对保险人有效。被保险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六十八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指赔偿金收据、银行支付单据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仅有被保险人出具的权利转让书但不能出具实际支付证明的,不能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申请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主张享有被保险人因申请扣押船舶取得的担保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十 (五)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

  125.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纠纷的法院应当仅就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第三者对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依据的保险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不予审查。

  126.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第三者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时,效力及于保险人。

  127.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保险赔偿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就解决纠纷达成的管辖协议以及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7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的界定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权利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引发该权利的法律事实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指导致被保险人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律事实,而基于该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究竟为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法律关系抑或其他法律关系,并不应进行限定,因此,基于上述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并非仅为侵权法上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还包括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抑或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应请求权。

  72.保险人能否对第三者的保证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让与主债权时,该债权的保证债权、抵押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赔偿请求权因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证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对保证人、抵押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3.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除外。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人不得对该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再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4.“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的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禁止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原因在于,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由共同生活关系,利害一致。若准许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无异于使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左手进、右手出”,实际仍由被保险人承担了损失。共同生活是表象,利害一致是实质。判断“家庭成员”范围,不应拘泥于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而应着重审查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是否因共同生活或法定义务建立了共同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虽然不符合前项情形,但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75.行使代位求偿权相关诉讼主体的列明

  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者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可以通知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金足以弥补第三者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应予准许。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第三者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76.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协助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求偿权造成其损失的,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应予支持。

  79.保险人不得就公估费等费用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就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公估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不予支持。

  80.保险金产生利息的代位求偿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本息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息自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之次日起计算。

  81.被保险人优先主义原则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低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就未获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优于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二十五条 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第三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请求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如查明属于重复求偿的,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十六条 再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不享有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但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赔偿额有权要求按再保险比例予以返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十二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可以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十七、《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赔偿请求权,不仅包括侵权赔偿请求权,也包括违约赔偿请求权等其他请求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七、对受害人的损失,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其他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商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如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答:商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

  保险合同对赔偿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保险赔偿责任,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规定“按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保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免赔率,免赔额等条款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上述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上述条款有效,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该条款含义有争议的,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解释。保险合同仅约定“对因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般可以解释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全部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包括对外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赔偿金已超出被保险人依法应自行承担部分的,保险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就超出部分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二十三条(交强险的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在理赔后,不得向被保险人追偿。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已垫付的抢救费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规则】保险人代位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求偿权而起诉的,应根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法定的债权转移。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第三者,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诉讼,不应以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按保险人所代位的请求权性质来确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期(总第243期)】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款的文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

二、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的设备毁损灭失,承包人以其对该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且发包人已对该设备投保财产损失保险为由,主张驳回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的,因承包人虽对施工所涉发包人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但该保险利益系责任保险利益,不同于发包人对其设备具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不同,可以投保的保险类别亦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承包人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要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摘要】关于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1999年、2001年、2003年省工行三次为省保险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省保险公司曾因华联商厦火灾一案,多次向其主张权利,虽然省保险公司和省工行并非本案诉讼直接当事人,但分别是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上级主管单位,本案双方当事人上级单位的行为可以视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能够发生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另外,省工行2004年6月1日向省保险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火灾保险代位求偿的意见》,其内容也表明双方争执一直处于延续之中,纠纷并没有中断过或者最终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上级单位之间就有关赔偿问题的争议一直延续。因此,永红公司就本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88号

【裁判要旨】保险人可以向对物业设施负有安全、维护、保养、维护、管理责任的业主(出租人)及物业公司共同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未来岛投资公司作为业主对本案火灾起因主要是由于吉汇公司电工对仓库高压电控系统进行保养时操作不当所致也应当负有责任,属于业主未来岛投资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这种行为的后果既可以构成合同违约,也可以构成侵权,是两个行为的竞合。同时,根据《租赁合同》第6.1条的约定,“在租期内,业主或业主指定的管理公司应负责厂房、外围区域,以及附件2规定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的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及不定期的保养维护、修理、清洁、绿化和保安。业主应当对管理公司的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人保公司向未来岛管理公司和未来岛投资公司追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人保公司关于未来岛投资公司为诉争仓库电气、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人,其对未来岛管理公司未尽注意、提醒和督促等管理、监督义务,对火灾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以及按照《租赁合同》第6. 1条的规定,未来岛投资公司应当对未来岛管理公司的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165号

【裁判摘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债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在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所签协议管辖条款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无需以保险人同意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47号

【裁判摘要】保险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关于山西省棉麻公司是否应作为保证人就侯马供应站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山西省棉麻公司2013年4月1日向棉花交易公司出具《保证函》,承诺为侯马供应站的仓储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为不可撤销保证,保证期为两年。山西省棉麻公司上诉主张其保存的侯马供应站与棉花交易公司签订的《仓库合作协议书》装订成册的保证函没有保证生效起止日期,证明其未为案涉《仓库合作协议书》提供保证,因山西省棉麻公司不能据此否认,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否认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函》的真实性,故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山西省棉麻公司该主张实质上系否认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函》的真实性,而非对格式合同条款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存在不同理解,故其关于该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函》予以采信,山西省棉麻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侯马供应站应负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商辖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摘要】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对保险人有约束力|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法定的债权转让,依据《仲裁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保险人未对仲裁协议提出明确反对或与买方另有约定,故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在本案中,江苏平安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阚山公司赔付损失后,依法取得向其他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江苏平安财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受让取得阚山公司对ABB公司的债权。江苏平安财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保险公估报告》作为证据,而《500KV主变压器设备合同》是《保险公估报告》的附件,因此江苏平安财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受让债权时就应当已经知道了《500KV主变压器设备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江苏平安财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受让债权时对仲裁提出明确反对或与阚山公司另有约定。综上本院认为,《500KV主变压器设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然是阚山公司与ABB公司之间的约定,但江苏平安财险公司在向阚山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受让了阚山公司对ABB公司的债权,江苏平安财险公司明知《500KV主变压器设备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未明确反对,因此《500KV主变压器设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江苏平安财险公司有效。本案应交由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杨××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11期(总第133期)】

【裁判摘要】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第38-41页】

【裁判摘要】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财产遭受损失,在承运人存在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允许托运人或其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选择侵权诉讼或合同诉讼。但是,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承运人仍然可以依据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抗辩。法院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效力、合同目的等因素确定赔偿范围。

·某保险公司诉某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物业公司是小区地下停车库的管理者,对停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负有检査、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因上述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火灾导致停放车辆的损失,因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止火灾具有过错,应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2民终9569号

【裁判摘要】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原则归责,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以此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但机动车一方不能因此请求有过错的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在法理逻辑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源于受害人对行为人的侵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是被保险人法定赔偿权利的转移。在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本院认为,原审对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李××主张求偿的诉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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