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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更新时间:2023-03-19   浏览次数:4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保险标的残余物权利归属——(1)足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2)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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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让 回目录

1.足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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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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