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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273 次 标签: 物权法定原则

文章摘要: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8期(总第312期)第45-48页】
【裁判摘要】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不动产登记附记内容“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管委会同意”系对原告物权的限制,该限制内容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登记的附记记载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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