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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26号

更新时间:2023-08-20   浏览次数:1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本案原审原告何××为证明其与原审被告伍××和苏××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诉请的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交了NO.20H654966支票和香港永隆银行有限公司退票的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涉外票据纠纷正确。原审被告之一伍××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苏××为美国籍人,其对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且已应诉答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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