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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原则

更新时间:2023-11-02   浏览次数:123 次 标签: 作者 自然人作者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者 视为作者 法人作品

文章摘要:

著作权归属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11条)——(1)著作权属于作者;(2)《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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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11条) 回目录

1.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解】《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包括——《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第17条,第18条第2款,第19条,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2款。

2.自然人作品|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注解】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劳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

3.法人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创作——如果仅是简单的提出任务、布置工作则不能认定为主持创作,而必须对作品的创作进行了实际的主持、指导作用;

(2)创作的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该条件限制了直接创作者的创造空间;

(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也只能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个人实际上承担不了作品产生的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八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的继受】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终1586号

【裁判摘要】法人作品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法人可以成为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但对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严格限定,对法人作品作严格解释方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从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是指从创作的提出、立意、人员、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创作进程安排等各方面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提出任务、布置工作。其次,“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是指作品完全或主要地体现了单位意志,创作者个人自由思维的空间不大。若作品的结构安排、内容取舍、思想表达等可以由个人意志所决定,则不属于此范畴。再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是指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也只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个人实际上承担不了作品产生的责任。……换言之,本案既无证据表明在刘×2013年3月20日发送2013年可行性报告给柴××之前,柴××或深圳大学对该报告的立意、日程安排、创作进程等提出过要求,或者对该报告的结构编排、撰写思路、内容取舍等进行了具体指示,亦无证据表明柴××在收到该报告后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与之相反,刘×2013年3月20日发送该报告的邮件及其之后与柴××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刘×创作2013年可行性报告的自由度很高,对该报告的形成作出了主要贡献。此外,2013年项目申报主体为深圳大学是基于深圳市科创委关于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形式要求,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所产生的责任只能由深圳大学承担。因此,2013年可行性报告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法人作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动画角色造型的著作权归属

【案号】(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要旨】法人意志不能简单等同于单位指派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提出修改意见等,否则所有的职务作品均可视为法人作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2064号

【裁判摘要】判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之间区别:(1)法人作品直接创作者的创作空间较小;(2)职务作品往往有较大创作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地图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案中,涉案作品与31号裁定所涉摄影作品均创作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前,涉案作品并非随意取材,而是以抗美援朝战争为拍摄题材的特殊时期的摄影作品,因此,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亦可比照适用31号裁定的认定标准,即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予以认定。具体而言,拍摄涉案作品时孟××的身份是原解放军画报社军事记者,虽无在案证据证明其与原解放军画报社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作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孟××拍摄涉案作品系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拍摄器材及拍摄条件均由单位提供,结合解放军报社出具的《复函》内容,该类作品一旦在原解放军画报社所属媒体发表,亦由原解放军画报社承担责任,因此,该类作品的后期编辑、对外发布亦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故该类作品应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孟××仅享有署名权。李××、孟×1、孟×2、孟××1作为孟××的法定继承人,以人民网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并无相关权利基础,对其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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