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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受

更新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著作权之财产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继受(《著作权法》第21条)——(1)自然人死亡后依法转移。(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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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受(《著作权法》第21条) 回目录

1.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财产权) 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注解】“依法转移”是指依据民法典的继承编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继承。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后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财产权) 在规定的保护期内:

(1)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2)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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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的继受】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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