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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义务

更新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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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义务(《著作权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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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解1】表演是指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1)杂技艺术属于作品;(2)魔术、武术、体操表演均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

【注解2】表演者限定为自然人,演出单位不是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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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六条【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的使用】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的义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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