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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

更新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表演者权利(《著作权法》第39条);表演者权利保护期(著作权法》第41条)

文章摘要2:

【注解】(1)表演者权利的客体——表演者的表演;(2)表演者权利性质——邻接权(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利、音像制作者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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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著作权法》第39条) 回目录

1.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注解1】(1)-(2)属于表演者精神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注解2】(3)-(6)属于表演者财产权利。

2.被许可人与表演者、著作权人之间关系——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解】表演者权不属于完整的许可权——《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既要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也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著作权法》第41条) 回目录

1.表演者人身权(精神权利)没有保护期限制——《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表演者财产权利保护期为50年——《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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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三十九条【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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