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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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著作权法》第39条) 回目录
1.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注解1】(1)-(2)属于表演者精神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注解2】(3)-(6)属于表演者财产权利。
2.被许可人与表演者、著作权人之间关系——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解】表演者权不属于完整的许可权——《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既要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也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著作权法》第41条) 回目录
1.表演者人身权(精神权利)没有保护期限制——《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表演者财产权利保护期为50年——《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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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三十九条【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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