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更新时间:2023-11-05 浏览次数: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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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著作权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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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录像制作者专用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出租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广播权。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保护期——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 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使用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1)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2)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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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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