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作者广播及公开表演获酬权
更新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4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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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作者广播及公开表演获酬权(《著作权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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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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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十五条【录音制作者广播及公开表演获酬权】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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