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义务
更新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1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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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义务(《著作权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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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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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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