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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义务

更新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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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义务(《著作权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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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听作品播放——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录像制品——(1)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2)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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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的义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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