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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更新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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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著作权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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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组织专用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2.广播组织行使权利限制——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权利保护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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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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