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更新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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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著作权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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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组织专用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2.广播组织行使权利限制——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权利保护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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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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