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单位哪些行为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更新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33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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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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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回目录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备注:新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