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申1700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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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法院对当事人询问形成谈话笔录不属于证据范畴,当事人以谈话笔录未经质证申请再审不予支持——第三组证据是指2020年1月8日郑×的谈话笔录,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询问,并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非法院收集的证据。因质证的制度目的在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允许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后两组材料并非证据故无质证必要,张×据此认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应予再审”的主张,不能成立。且并非证据,也不存在作为再审申请新证据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