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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4-03-23   浏览次数:70 次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文章摘要:

适用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注解】修订后《行政复议法》第2条——(1)将第1款中“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增加第2款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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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第2条) 回目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注解1】行政行为包括——(1)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协议;(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将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范围);(4)行政事实行为。

【注解2】(1)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的行政行为;(3)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仅调整行政法律行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扩大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事实行为。

【注解3】行政复议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的行为;(2)行政主体作出的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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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行政复议法》第2条——(1)将第1款中“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增加第2款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旧)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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