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
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4条)。
文章摘要2:
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1款) 回目录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注释1】《行政复议法》第8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注释2】行政复议申请人特征——(1)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2)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3)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4)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2款) 回目录
1.公民死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定代理人(《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款) 回目录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法律适用(《行政复议法》第89条) 回目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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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复议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法律适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旧)
第十条【复议参加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十一条【适用范围补充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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