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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代表人

更新时间:2024-03-24   浏览次数: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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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代表人(《行政复议法》第15条|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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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注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行为效力——

(1)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

(2)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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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复议代表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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