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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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情形(《行政复议法》第41条) 回目录
1.因撤回申请而终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因主体原因而终止——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因主体原因而终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行刑衔接而终止——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注释】(1)必须基于同一违法行为的转化;(2)必须是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具有管辖权而应当移交刑事机关处理)。
5.行政复议中止转化为终止——依照本法第3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4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行政复议终止效力 回目录
1.行政复议程序终结且不能再行启动;
2.原行政行为继续产生效力;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行政复议法》(旧)
第二十五条【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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