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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种类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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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种类(《行政复议法》第43条)|新增条文——(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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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种类(《行政复议法》第43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1.行政复议证据种类(证据形式):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证据认定——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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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种类】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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