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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义务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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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履行(《行政复议法》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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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履行(《行政复议法》第77条) 回目录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

(1)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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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七条【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复议法》(旧)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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