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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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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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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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八条【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旧)
第七十八条【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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