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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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提示】放火罪是危险犯,构成放火罪包括两个方面:
①故意放火行为;
②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1.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3.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既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提示】放火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放火行为是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放火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
1.放火罪的对象应不限于他人的财物:放火烧毁自己或者家庭所有房屋或者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论处;
2.公私财产具体包括“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提示】放火又称为纵火,是指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1.一般主体;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提示】
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成为放火罪犯罪主体;
②单位不构成放火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1.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放火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 回目录
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放火罪。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造成轻伤以下伤害结果,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非重大的损失;
2.处3-10年有期徒刑。
1.致人重伤、死亡,以及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处10年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①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②特别重大案件:
A.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
B.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放火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以及自己的人身损害的,不能认定为放火罪加重构成要件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对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公司财产是否已造成实际的损害,且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放火烧毁自己的财产,虽经济损失巨大,但没有造成其他公司财产损失的,或者放火已将自己或同伙烧死,但没有造成其他公民死亡或重伤的,都不属于本罪所要求的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一)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新生等放火案——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1】意图放火烧毁特定财物,但客观上危及公共安全且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以放火罪论处。
毁坏财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然也包括纵火的方法。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往往会造成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损失。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毕竟是有别的。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反之,如果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是放火罪。判断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要结合放火的地点以及放火时周围的具体环境等因素来分析。本案中,教唆他人放火的被告人王新生、实施放火的被告人赵红钦,他们实施共同放火行为的地点是车站,放火时周围停有十多辆其他汽车,邻近是家属楼、加油站等,且两被告人对此是明知的。两被告人的共同放火行为,客观上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主观上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但为实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仍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放火罪。
【裁判要旨2】放火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以及自己的人身损害的,不能认定为放火罪加重构成要件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罪的两种不同形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一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已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刑法理论上通常讲的放火罪的危险犯和实害犯,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放火行为有无造成严重的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危险犯,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实害犯。这里所谓的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对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公司财产是否已造成实际的损害,且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放火烧毁自己的财产,虽经济损失巨大,但没有造成其他公司财产损失的,或者放火已将自己或同伙烧死,但没有造成其他公民死亡或重伤的,都不属于本罪所要求的严重后果。
·叶朝红等放火案——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在火车站放火会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又实施了该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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