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0521号
文章摘要:
——网络交易平台及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责任与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对于同时存在自营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该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品交易网页上未采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示其并非该交易商品的销售者,则交易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系与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应为买卖合同的主体。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对消费者的约束力,取决于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消费者权益,并不因协议的单方约定而改变合同成立的要件。因网络交易平台错标价格引起的合同纠纷,错标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构成显失公平,网络交易平台可因之请求撤销该合同。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0521号(2013年10月24日)
【裁判要旨】对于同时存在自营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该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品交易网页上未采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示其并非该交易商品的销售者,则交易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系与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应为买卖合同的主体。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对消费者的约束力,取决于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消费者权益,并不因协议的单方约定而改变合同成立的要件。因网络交易平台错标价格引起的合同纠纷,错标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构成显失公平,网络交易平台可因之请求撤销该合同。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0521号(2013年10月24日)
文章摘要2:
【摘要】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京东公司将系争金币的名称、外观、规格、型号、售价、库存状态等详细商品信息公布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网站用户可根据上述商品信息自由选择购买,故京东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系争金币商品信息的行为已符合要约的特性。网站用户在选择购买商品、填写送货、付款等订单信息、完成付款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一般交易观念,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京×公司已在京×商城网站上发出销售系争金币的要约,原告(反诉被告)薛××已通过在网站上付款、提交订单等方式完成对×东公司要约的承诺,×东公司与薛××之间就系争金币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注解】如何判断网页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网站经营者注册协议以格式条款约定合同特殊成立要件是否有效?
【注解】如何判断网页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网站经营者注册协议以格式条款约定合同特殊成立要件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