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皖民申字第01001号
更新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11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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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合伙协议约定不得退伙,合伙人单方撕毁协议不具有退伙效力——蒋××与殷××、徐××签订合伙协议书,对合伙经营范围、期限等合伙事项作出书面约定,并经各方签字确认,三人存在合伙关系。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不得退伙。蒋××单方撕毁协议的行为,不具有退伙或终止合伙协议的效力。虽然与嘉华酒店签订的《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书》中没有蒋××的签字,但是蒋××实际参与酒店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故原审判决认定蒋××、殷××、徐××之间合伙经营嘉华酒店,并判令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