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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人混同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7-01-01   浏览次数:1860 次 标签: 特殊身份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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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人混同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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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犯罪 回目录

    1.共同实施非身份犯罪:双方构成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2.利用有特殊身份的人职务便利等条件共同实施犯罪:应以特殊身份者所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性质。

    3.没有利用有特殊身份的人职务便利等条件共同实施犯罪:只能按照非身份犯罪定罪。

    4.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教唆、帮助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真正身份的犯罪:

    A.构成真正身份共同犯罪;

    B.对教唆者、帮助者定教唆犯、从犯。

具有不同特殊身份的人共同犯罪 回目录

    1.实施非身份犯罪:直接按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性质。

    2.利用其中一特殊身份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以该特殊身份者所犯罪的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3.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实施犯罪: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刑法》规定的须有特殊身份构成的犯罪:

    A.无特殊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要求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B.非特殊主体与特殊主体实施共同犯罪时,非特殊主体只能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而不能是实行犯。

    ②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相勾结,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因素共同实行犯罪的:

    A.应当以有身份者所触犯之罪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B.对无身份者以该种身份犯罪的共犯论处。

    ③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身份因素(尤其是职务便利),共同实施了同一种行为:

    A.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

    B.共同犯罪中无法区分主、从犯,或者共同犯罪中有两个以上的主犯其身份既有国家工作人员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2002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关于贪污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虽然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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