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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

更新时间:2017-01-07   浏览次数:2530 次 标签: 缓刑 一般缓刑 战时缓刑

文章摘要:

缓刑制度(一般缓刑制度,区别战时特殊缓刑制度)是指对原判刑罚(主刑)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制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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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制度(一般缓刑制度,区别战时特殊缓刑制度)是指对原判刑罚(主刑)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特点 回目录

    1.缓刑不是独立刑种;

    2.缓刑是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

    A.判处一定刑罚但暂不执行;

    B.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适用缓刑前提条件 回目录

   一、宣告刑条件(前提条件):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拘役;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社会危害性条件(实质条件):

    1.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2.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缓刑排除条件为不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1.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A.累犯不适用缓刑;

    B.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 回目录

    1.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

    2.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三类人应当宣告缓刑:

    A.不满18周岁的人;

    B.怀孕的妇女;

    C.老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

    3.缓刑附加禁止令: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缓刑考验期 回目录

   一、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1.拘役缓刑考验期限:

    A.原判刑期以上(不能少于2个月);

    B.1年以下。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

    A.原判刑期以上(不能少于1年);

    B.5年以下。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A.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缓刑考验期限);

    B.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时应当折抵刑期。

   二、缓刑考察机关:

    1.公安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只是配合考察(非考察主体);

    2.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制度。

   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

    1.一般不得调动工作;

    2.应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A.缓刑考验期已经过1/2以上;

    B.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

    C.确因特殊需要调动的。

   五、被宣告缓刑罪犯经有关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外出经商。

缓刑法律后果 回目录

    一、宣告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条件:

    1.没有撤销缓刑的情形;

    2.缓刑考验期满(已经过)。

    三、撤销缓刑条件:

    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A.应当撤销缓刑;

    B.依刑法第69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提示】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考验期满5年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缓刑与死缓区别 回目录

    1.适用对象不同:

    A.缓刑适用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2.执行方法不同:

    A.缓刑是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进行考察改造;

    B.死缓必须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3.考验期不同:

    A.缓刑考验期因所判刑种和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B.死缓考验期法定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A.缓刑是或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

    B.死缓或者死刑缓期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15-20年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5.适用对象不同:

    A.缓刑适用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刑(有条件免予刑罚)和免刑(免于刑罚)区别 回目录

    1.内容不同:

    A.缓刑是对被告人既定罪又判刑,但暂不执行。

    B.免刑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不判处刑罚。

    2.适用根据不同:

    A.缓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B.免刑是犯罪轻微,不需判处刑罚。

    3.法律后果不同:

    A.缓刑保留执行刑罚可能性。

    B.免刑不存在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4.再犯新罪、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不同:

    A.缓刑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B.免刑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缓刑和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区别 回目录

    1.性质不同:

    A.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量刑制度;

    B.监外执行是改变执行场所的刑罚执行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

    A.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B.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

    3.适用条件不同:

    A.缓刑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B.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不属于自伤自残)需要保外就医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适用时间不同:

    A.缓刑必须再判决同时宣告;

    B.监外执行在判决宣告时、刑罚执行时均可适用。

    5.法律后果不同:

    A.撤销缓刑则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能从原判刑期中扣减;

    B.监外执行则始终是在执行刑罚;监外执行期间计算在已经执行的刑期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建议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建议禁止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17、对于危害后果较轻,在责任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符合法律有关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应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控制,避免适用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

  18、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一)具有本意见第14条、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的;

  (二)数罪并罚的。

  19、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特定活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1. 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

   (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

  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刑。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在监管措施落实问题上可以探索多种有效的方式,如在城市应加强与适用缓刑的犯罪人原籍的政府和基层组织联系落实帮教措施;在农村应通过基层组织和被告人亲属、家属、好友做好帮教工作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1. 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摘要】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摘要】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王园被撤销缓刑案

——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代海业盗窃案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

裁判摘要】对被告人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应当在数罪并罚执行的刑罚决定后进行。

·姚国英故意杀人案

——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对此类故意杀人犯能否适用缓刑?

·胡永强等挪用公款、诈骗数罪并罚适用缓刑案  

【要点提示】被告人数罪并罚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下的,只要符合第72条的规定,亦可以宣告缓刑。

·包武伟危险驾驶案——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谭永艮非法持有枪支案——作为情节加重犯适用条件的“情节严重”与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在适用时是否相矛盾 

【裁判要旨】虽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属于“情节严重”,但与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并不矛盾,仍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