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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

更新时间:2016-05-02   浏览次数:30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

文章摘要2:

    所渭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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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认定 回目录

    1.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行为人基于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的不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而是从事劳务、技术性工作,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②行为人在原国有单位快到退休年龄,原国有单位为让其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而“委派”到参股公司负责收发文件书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③行为人从原国有单位辞职后直接受聘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④委派不限于正式的任命、指派、提名、批准行使,只要事实上存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委派与被伪票关系即可。

    ⑤认定委派人员的关键是考察其是否具有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是否代表国有单位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A.委派体现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隶属关系,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B.委托体现信任合同平等关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可以成立贪污罪,但不能成为委派人员才能成立的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犯罪主体。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曹军受贿案——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否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国有单位投资委派的公司负责人,应当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意见】

    ①南通农行是兴隆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聘任曹军担任兴隆有限公司经理,属于履行投资主体的权利;

    ②投资主体委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股东选(推)举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只要经过了国有单位的委派程序,并在非国有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职责,就应当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不能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须经股东会的选举程序而否认其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性质。

    ③南通农行投资兴办企业的行为违法性不能否定曹军系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性质。

·李葳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

    ①经国家机关党委决定任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有关单位为其或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属于索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③利用职务便利索引低价房构成受贿的,支付少量购房款以掩盖受贿犯罪行为,受贿金额为房屋当时的实际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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