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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用后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更新时间:2016-04-24   浏览次数:15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七、土地被征用后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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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土地被征用后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目录

44、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性质问题。 回目录

   《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见,“征用土地补偿费”是由多项费用组成的,不同的费用应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分配。其中:①“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享有;②“青苗补偿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归实际投入人享有;③“安置补助费”归承包地被依法征收,且放弃了统一安置的承包户(即直接的失地农户)享有,如果已接受了统一安置,比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将剩余的土地在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重新发包分配,或为失地农户另分土地等,那么该项费用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享有;④“土地补偿费”是土地所有权的价格体现,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对价补偿。该项费用应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45、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问题。 回目录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因其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对价补偿,则只要是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作为集体所有制的所有人之一,无论其加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年龄性别差异,是否外出,均应享有均等的分配权。因实行“差别对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平等对待”的,应予支持。

46、有权参与分配的成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截止时间问题。 回目录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土地承包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为最后的截止时间(即基准时),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确定时。在基准时之前已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有权参与分配。即使该成员在基准时之后,分配方案确定之前死亡,其继承人亦可享有该份分配权,因此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准时之后才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包括新出生、新嫁入等,无权参与分配。因此而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分配方案确认这类后取得资格的成员享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干涉。

47、“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受理问题。 回目录

   《土地承包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该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该第三款的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因土地补偿费属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以及《土地承包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对该项费用是否分配给各农户或拿多少出来分配给各农户,既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权限,亦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权范畴。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本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用于全体成员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总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某农户就自已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与分配引发的纠纷、有资格参与分配的农户对分配给自己的数额有异议引发的纠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成员资格的农户请求支付相应份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农户就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等专项补偿引发的纠纷,都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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