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问题

更新时间:2016-04-24   浏览次数:39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问题

文章摘要2: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问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取得或丧失,对审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以及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48、资格取得的审查判断标准问题。 回目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一是该“成员”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寺生产、生活;二是其常住户口依法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这是最基本的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注意区分是“原始取得”还是“加入取得”,不同的取得方式,有不同的审查判断标准: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自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出生。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生人员,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因原始取得资格的成员,在判断其是否保留成员资格时,应当同时结合审查该人员是否具备了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具体标准见本《意见》49条)。如果该人员已符合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则其原始取得的成员资格即丧失,即使其重新回原籍生产、生活,要重新取得成员资格应符合加入取得条件。

   (2)加入取得:加入取得是指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基于一定事由而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加入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基于婚姻或者收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外,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也应认定为取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某人是否加入取得,还应当同时结合审查该人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丧失(具体判断标准见本《意见》第49条)。如该人员尚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则其不应加入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某人员属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离、退休(养)职工,即使其将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此生产、生活,亦不能认定其加入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9、资格丧失的审查判断标准问题。 回目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对于因以下四类情形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公民从死亡时起,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2)已经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自其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3)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家庭承包具有相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在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所以在其取得了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时,即应丧失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4)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在非设区市以及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其非农业户口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农村居民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往往仍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但如果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包括法官、检察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0、几种特殊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回目录

   (1)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成员资格认定。该类人员在未取得其它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即使其已将常住户口迁出,但在其成员资格丧失的条件成就之前,应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有符合了资格丧失条件,才否定其成员资格。

   (2)外出学习人员(即学生)的成员资格认定。即使其已将常住户口迁出,但其并无其他社会生活保障来源,仍应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该类人员应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其将来学习毕业就业后,如符合成员资格丧失条件,才能否定其原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应回农村安置,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因此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仍需要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该类人员应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中、高级士官及军队干部,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应作转业安置,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解决城市户口,因其已纳入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故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其成为中、高级士官或干部时起,已丧失。

   (4)劳改、劳教等服刑(服教)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即使此类人员因劳改、劳教而将常住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应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该类人员仍应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外嫁女”和“入赘婿”的成员资格认定。因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除“四荒地”外,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即农户承包的方式进行,且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因此对此类人员的成员资格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①在“农到农”的情况下,因从集体经济组织自然共同体属性角度出发,因迎娶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从事生产、生活所增加的人口自古就被视为自然共同体人口数量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成员资格,也符合历史传统和自然习惯。因此,如上述人员已因合法婚姻(不包括非法同居)而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到“夫家”或“入赘的女方家”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即使其常住户口仍留在原地,应认定其为“夫家”或“入赘的女方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如上述人员仍将常住户口留在原地,且结婚后亦未到“夫家”或“入赘的女方家”的集体经济组织较为稳定地生产、生活,而是主要外出经商、务工等(前提是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则应认定其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上述人员已将常住户口迁入“夫家”或“入赘的女方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既未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较稳定地生产、生活,亦未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较为稳定地生产、生活,而是主要外出经商、务工等(前提亦是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则应认定其为“夫家”或“入赘的女方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②在“农转非”的情况下,无论其常住户口是否迁出,亦无论其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只要其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条件,就仍应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③在“非到农”的情况下,上述人员加入取得“夫家”或“入赘的女方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其结婚前并未纳入任何社会保障体系(即其既不是设区市的非农业人口,亦不是已纳入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二是必须到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三是必须将其常住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否则不能认定其加入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④离婚或丧偶后的资格认定。如“外嫁女”、“入赘婿”已加入取得配偶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上述①、②、③相关条件),则即使其离婚丧偶后,其仍应是原配偶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其在尚未取得配偶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即已离婚或丧偶,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规定的精神,仍应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合法被收养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参照上述意见⑸确认。(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的“收养”,不产生加入取得的效力)。

   (7)“挂空户”的成员资格认定。所谓“空挂户”,是指原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亦不是因婚姻或收养而迁入户口,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这种“空挂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排除。因出生、婚姻、收养、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情形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员,即使其未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其亦不属“空挂户”范围。这类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按本意见相关观点确定。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