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更新时间:2024-05-16   浏览次数:3703 次 标签: D794【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D800【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D80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钻探工程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注解1】缺乏勘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勘察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出具的勘察报告有误导致建设工程和出现质量缺陷及停工损失,勘察单位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质量缺陷、原因力大小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责任比例。——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2号
【注解2】钻探工程施工人具有相应资质的钻探协议合法有效。——参考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6民初37952号
【注解3】工程勘察与矿业勘查、钻探工程具有明显区别|合同约定使用钻机钻孔、开孔,从孔内取出岩心,提供钻孔、钻探资料,按照钻孔以固定单价支付报酬,该合同内容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民终1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61号
【注解4】(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16号;(2)勘察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辖终74号
【注解5】煤炭普查合同是承揽合同。——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民申6663号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工程勘察,是指为了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内容 回目录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般必须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主体: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标的:即工程勘察成果;

(3)数量:即工程勘察工程量;

(4)价款或者报酬:即勘察费;

(5)质量:即勘察成果的质量要求;

(6)履行:即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范围,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地点、方式等。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情形 回目录

1.勘察单位无勘察资质、超越勘察资质或借用勘察资质;

2.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3.非法转包合同和非法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处理 回目录

1.勘察单位已经完成了勘察任务,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勘察单位完成的勘察任务不合格:

(1)不得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八百条【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三十五条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34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35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2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提示】如何认定合理的停工时间?

【裁判摘要】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裁判要旨】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方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应综合案件事实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段作为停工时间。

【解读1】对于停工时间的认定,参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发包方长期延付款造成承包方停工达56天或84天之久时,双方又未能对延期付款达成协议的,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

【解读2】二审判决及原再审判决综合本案事实以及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的认定,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暂停施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超过3个月还不能正常施工者,双方应另行协商工程缓建或停建”,将鑫龙公司的停工时间计算为从1999年4月20日起的6个月,体现了当事人均应积极协商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停工损失扩大以及承包人不应当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的原则,较为合理。

【注解】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一终字第81号

【裁判摘要】从《合作勘查合同书》的内容看,其基本性质是合作勘查合同。因为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有关由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的煤炭资源的约定,即确定在合作勘查过程中双方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合同中也涉及了关于探矿权转让的问题。但转让探矿权的相关内容仅仅是作为对合作勘查成果的处置出现在《合作勘查合同书》第十一条中,即取得勘查成果后,由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者西勘院将其所享有的权益评估后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后者单独开发。因此,将《合作勘查合同书》定性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根据该合同表述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点,对合同性质的客观认定。至于该合同第十一条所涉及的探矿权转让,是双方对合作勘查成果的处置,是双方下一步订立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意向性表示。《合作勘查合同书》第十一条所嵌入的这一意向性表示,不能影响案涉合同表述的合作勘查合同的性质。合同性质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合同效力的认定。由于国家法律对矿产资源的合作勘查与探矿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存在重大区别,因此一审判决对《合作勘查合同书》的性质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备案而非审批。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签订后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目的在于方便政府主管部门掌握信息、进行必要的监督。备案本身并不创设权利,因而也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故该合同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其效力。只要是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读1】认定合作勘查不属于探矿权转让。

【解读2】备案本身并不创设权利,不是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其效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终字第377号

【裁判摘要】地质勘察单位具有勘察资质和施工资质施工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关于焦点二,即地矿勘察院应否返还工程款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本院认为,地矿勘察院有相应的勘察资质和施工资质,涉案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二审亦查明就涉案项目碧海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并得到批复,因此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地矿勘察院主张该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分析,本案碧海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位深度取费标准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鉴于碧海公司对专业水文单位(地矿勘察院)专业的信任才委托其承担施工任务,作为专业水文单位,地矿勘察院未进行风险提示,故对碧海公司已付的工程款损失,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地矿勘察院承担75万元还款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民终107号

【裁判摘要】以煤矿地质勘察工作为内容的承包合同是地质勘察合同——一五六队与中核泰盛2014年9月9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主要合同内容为中核泰盛委托一五六队进行煤矿地质勘查工作并支付勘查报酬,属于地质勘查合同。该承包协议书和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效力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书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煤矿勘察工程经过了工作量确认单、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详查总结等程序,应认定为已完成合同目的,一五六队请求按照两份协议合同主张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协议合同约定的单价,核定工程总造价、已付工程款、核减前期欠款及应付工程款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6民初37952号

【裁判摘要】钻探工程施工人具有相应资质的钻探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提交了资质证书证明其具有施工资质,被告也确认原告具有相应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泰禾红郡府一期、二期项目超前钻探工程协议书》《泰禾红郡府三期项目超前钻探工程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签订合同后进行施工,被告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确认泰禾红郡府一期、二期、三期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民终13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61号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使用钻机钻孔、开孔,从孔内取出岩心,提供钻孔、钻探资料,按照钻孔以固定单价支付报酬,该合同内容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于《2012年地质勘查钻探工程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西凯公司与段××、卢××签订的《2012年地质勘查钻探工程合同》约定段××、卢××按照《岩心钻探规程》《固体矿产岩心钻探钻孔质量考评标准》的要求,使用钻机钻孔、开孔,从孔内取出岩心,提供钻孔、钻探资料,西凯公司按照钻孔以固定单价支付报酬。涉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法律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的规定,故双方当事人订立的《2012年地质勘查钻探工程合同》为承揽合同性质。本院对于西凯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涉案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16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能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本案中,建华诚公司以与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设计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注解1】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5)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注解2】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辖终74号

【裁判摘要】勘察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合同内容是上诉人玖源化工将勘察工作任务交给具有勘察资质和技术的被上诉人煤田地勘研究院,煤田地勘研究院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正确,本案仍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本案的管辖有明确的约定,而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玖源化工、煤田地勘研究院之间的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煤田地勘研究院起诉标的额为5271923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关于“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844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实际履行行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案中,涉案两份函件分别载明:“请你单位接通知后,迅速组织施工,……”“请你单位接通知后,迅速组织设计与施工,……”该两份函件的内容表明,物探队可以通过履行行为,即“组织施工”作出承诺。只要物探队按照原能源办发送的两份函件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向原能源办交付勘探成果,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即成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民申6663号

【裁判摘要】煤炭资源普查符合承揽的检验内容,煤炭普查合同是承揽合同——关于《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内容为煤炭资源普查,不同于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事项,目的是通过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向地下钻进采取岩蕊,对前期编制的普查设计内容进行检验,符合承揽的检验内容。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关于《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基于东营国土局与鲁南院之间的《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项目施工合同书》、鲁南院与第一地矿院之间的《煤炭普查施工合同》经分包、转包而形成,分包人、转包人和实际承包人均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合同内容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对承揽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且发包人和分包人对于合同的效力也未予否认,故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

上一篇: 建设工程合同   

下一篇: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