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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

更新时间:2024-05-18   浏览次数:31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指定分包是指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指定分包人来完成。

文章摘要2:

【解读】(1)指定分包并非无效行为;(2)发包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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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指定分包是指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指定分包人来完成。

指定分包特征 回目录

1.指定分包人直接由发包人确定,不是由总承包人确定;

2.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包含在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内;

3.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指定分包法律性质 回目录

《建筑法》、《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无禁止性规定。

1.《建筑法》第25条规定只明确了甲方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并没有明确禁止甲指定分包;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未将指定分包列入合同无效之情形;第13条1款第3项未将指定分包列入违法行为,只是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筑法》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摘要】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导致工程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关于因分包工程所致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耀华房产公司上诉认为,华厦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责任。华厦建设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有关其应对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承担一定责任的认定不正确。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意向协议》的约定,华厦建设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但同时约定,耀华房产公司另自行分包土方、幕墙、消防、通风空调、防火卷帘等部分工程,由耀华房产公司、华厦建设公司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共同签订合同,耀华房产公司为此支付给华厦建设公司分包工程合同总价2%的总包服务费。2011年期间,耀华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华厦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就部分分包工程与多家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协议》,约定发包方另行确定分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发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工程款也由发包方直接支付指定分包方。总承包方主要负责审查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批施工方案、协调工序安排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对于因分包工程延误造成涉案工程不能按期验收的责任承担问题,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但从耀华房产公司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华厦建设公司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的模式来看,耀华房产公司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华厦建设公司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耀华房产公司与华厦建设公司主张对方应全部承担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的该项认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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